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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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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為僱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基本上,這是一條賦權的條例,訂下一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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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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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是規管本港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該條例自1968制定以來,經大幅修訂,目前為僱員提供全面的僱傭保障和福利,如工資保障、休息日 、遣散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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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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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適用於根據僱。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 因工受傷的僱員,也受保障。該條例的規定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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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援助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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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就保障僱員和其他人享有工傷補償的權利;向合資格人士支付關於工傷損害賠償的濟助付款;為該等目的設立一個管理局和一項基金;以及附帶或有關連的事宜,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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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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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確立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目的是在防止工資過低、減少低薪職位流失、維持本港經濟發展及競爭力等重要考慮中,取得適當平衡。 法定最低工資是設定工資下限,保障基層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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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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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就設立非由政府營辦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為退休利益提供資金而訂定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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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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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條例》旨在就勞資關係的改善、勞資糾紛得以達成和解及有關的附帶事宜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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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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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性騷擾都屬違法。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並規定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歧視及騷擾,推動男女之間的平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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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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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是於1997年通過的反歧視法例。這條法例規定任何人或機構基於家庭崗位而歧視另一人(不論男女),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是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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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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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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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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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條例》於2008年7月制訂,目的是要保障所有人士不會因為他們的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根據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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